本報特約評論員歐陽晨雨
  我們期待更多類似個案進入司法程序,摩擦出一個個問號,在法律修繕和司法改革中逐一拉直,不斷推動《精神衛生法》進步。
  年末歲尾,一則法院立案的消息,終結了《精神衛生法》有法無訴的局面。上海男子徐為(化名)10年前被家人強制送往一家精神病康復醫院,想要出院卻屢屢被監護人和醫院拒絕。為重獲自由之身,徐為將醫院和監護人起訴至上海閔行區法院,12月20日,法院終於通知其立案成功。
  恰如1996年刑訴法修改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新鮮名稱的出現,給人們觀念帶來的顛覆性衝擊,在這場看似尋常的起訴和立案過程中,一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精神病人”,能夠搖身一變成為法庭原告,儘管尚無訴訟結果,但這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法治勝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法治精神,在《精神衛生法》第一案中熠熠生輝。
  法院選擇立案,既是徐為的個人勝利,也是《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勝利。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實施,正是這部醞釀歷程長達27年的法律助力,“被精神病”等問題才乍現解決之曙光;也正因為該法第82條規定精神障礙者享有訴權,為住院病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一條司法救濟的管道,成為“上海病人”徐為起訴得以受理的法律前提。
  然而,值得關註的是,這部法律與人們的滿心期待,仍有一定距離。之前,有民間調查報告認為,《精神衛生法》存有監護人權利過大、訴權缺乏保障、醫生解釋權過大、社工服務被忽略、心理服務被限制、支持性體系不足、歧視無法避免等“七不足”,特別是過多過大依賴監護人制度等問題。
  從徐為案看,這名上海男人被監護人強送精神病醫院後,多年被限制人身自由,儘管自認早就恢復健康,甚至8年前就在醫院談了女友,但沒有監護人同意,始終難以飛越“無形之牆”。儘管《精神衛生法》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但對於類似徐為的情況,就只剩下司法救濟一條道路。
  可令人遺憾的是,法院依法受理之路亦不平坦。早在今年5月6日,徐為便已委托律師起訴,但直到7個多月後,才等來了法院立案消息。既然已經有了國家法律支持,為什麼卻遲遲未能立案?我們期待更多類似個案進入司法程序,摩擦出一個個問號,在法律修繕和司法改革中逐一拉直,不斷推動《精神衛生法》進步。  (原標題:《精神衛生法》仍需更多司法砥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y49kyiwx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