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鄭永文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景觀設計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司法實踐中,辦案部門常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犯罪分子尚有漏罪未裁判,對該漏罪如何處理,我國立法尚無明房屋貸款確規定,實踐中亦存在一定爭議。
  有人情趣用品認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不得適用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的數罪並罰制度,而應單獨起訴,與已判刑罰分別執行。也有人持並罰說,認為對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參照刑法第70條規定並罰即“先並後減”。
  筆化療飲食禁忌者認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犯罪分子尚有未經裁判的漏罪,應單獨起訴、判決和執行。
  首先,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應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刑罰消滅的事由依照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usb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對於刑罰執行完畢又發現漏罪的情形,行為人不具有法定的刑罰消滅事由,自然也不存在因為已受過刑罰就不再定罪量刑的理由,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能因為行為人因為受過刑罰處罰就享有不再追訴的超越法律的特權。
  其次,漏罪產生的原因與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很大的關係。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偵查、起訴、判決等階段能夠如實交代所有犯罪事實,自然可以享有合併處罰帶來的權益。相對於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發現漏罪的犯罪行為人來說,其主觀惡性及危險性一般而言要大,而且犯罪行為人在刑罰執行完畢,經過一定的改造後,仍然存在僥幸心理以逃避刑罰,並放棄如實供述所帶來的數罪並罰的利益。
  (作者單位:安徽省壽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刑罰執行完畢發現漏罪宜單獨起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y49kyiwx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